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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2013-08-20 11:29:37  


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安徽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以及备案管理,具体负责建筑、市政、矿业、机电等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网上报名、教学质量考核等工作;对师资实施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今后此类继续教育工作将逐步转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继续教育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和院校承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要求分别确定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部门备案(见培训机构申报表),经审核确定的培训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三)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本着就近、就地、从简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为了减轻学员负担,方便学员学习,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安排送教到市。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批确定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安徽芜湖技师学院、4所院校为安徽省建筑、市政、机电、矿山等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培训单位条件及职责

(一)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培训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收费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用教室应配备投影仪等电化教学设备,专、兼职授课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教学场所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责。教学内容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作出安排,满足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培训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组织考试的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培训单位发放统一式样的《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三)培训单位有违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取消资格者,5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三、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统一收费标准

(一)统一教材。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专业二级建造师必修课、选修课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编印或采购,统一发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专业培训教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

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内容参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必修课继续教育培训采取集中面授,选修课主要采取网上在线学习的方式进行。

(二)统一师资。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师资培训、发证管理工作。专、兼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师资培训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经培训合格的教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并建立师资库,授课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专、兼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科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从事建设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2.从事建设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4.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统一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学时不超过8元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受委托的相关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收费。

四、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本着就近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限省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授课、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学习内容。从事继续教育或宣贯班授课工作的,以授课学时为准。

2.参加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厅局委托协会举办的建设类国家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的,学时据实充抵。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教材的第一作者计20学时。

4.参加国家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工作,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累计不超20学时。参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考察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先进经验等活动的,按考察时间计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20学时。

5.二级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每项可分别抵扣30学时、30学时、20学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本专业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六、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要求,二级临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工作与二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开展。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12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1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2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三)对于近5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5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七、有关要求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其他未尽事项,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行远

联系电话:0551-62871551

 

附表:1.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

2.拟推荐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兼)职授课教师汇总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doc
拟推荐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兼)职授课教师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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