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09:15:58
皖食药监人〔2013〕5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和《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皖食药监人〔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在全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监测评价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分类与要求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自修学分。
必修、选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药学继续教育项目学习合格后获得的学分;自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研修学习、撰写论文或开展课题研发等,按照规定经认定的学分。
第六条 药学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应依据《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设定,必修、选修内容由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提出科目计划,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必修学分5分;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必修、选修学分合计15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少于10分。
第三章 学分授予与管理
第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以及自修学分实行年度分类分级登记验证制度。
第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学分由施教机构在统一制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上登记。
施教机构应将全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2月份报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修学分实行个人申报,分级验证的方式授予。
市、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修学分由所在单位初审,经相应的市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定期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验证。
省直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修学分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审核,定期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获得必修、选修每学分不得少于3学时脱产学习时间,每学时为45分钟。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取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权等处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登记卡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擅自涂改或伪造的学分登记卡一律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提升期间,按照规定完成年度课程学习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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