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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通知

2014-06-11 11:49:29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中申报评审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科目

(一)公需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主题是:《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职称相关政策解读。

(二)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内容由市各继续教育基地结合工作需要或按上级部门要求设置,并制定实施方案。

三、培训时间

培训工作原则上从5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由各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布置,并在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培训时间安排,应做好与评委会评审时间衔接。

四、组织安排

(一)公需科目的培训由市公需科目培训基地(市行政学院)、各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安排、师资配备等需事先报经市人社局审核。

(二)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市各继续教育基地和各县、区人社局(或会同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可统一组织参加市继续教育基地或行政区域所在县的培训。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专业科目培训,由县、区人社局事先汇总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按市继续教育基地设置的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培训,各县及相对偏远地区(博望区、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等)可申请设立教学点。设立程序是:所在区人社部门(或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在征得市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人社局按照《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马人〔2009〕58号)相关规定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确认后的教学点,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市继续教育基地主要负责教学、考试考核、学时(学分)登记确认。

(四)培训工作结束后,除各县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和各县、区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的专业科目外,培训单位需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学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4)及其电子文档,集中报市人社局审核、登记。

五、学时(学分)要求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当年度继续教育合格(主管部门对专业科目学时或学分有更高或其他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任期内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的,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均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卫生系列在城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拟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拟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分;

(二)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完成最近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

(三)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拟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完成最近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且合格,并累计接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达到四个年度要求(卫生系列Ⅰ类学分要求自2013年始算起);拟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且合格。

继续教育学时达不到要求,不予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学时(分)登记、审验程序

登记、审验对象一般为当年内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卫生系列专业科目学分核定及是否达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市、区属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验印;对晋升建设工程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科目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由市住建委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确认。

除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经市人社局同意开展的各类培训外,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其他类别”方式取得的学时,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审验:各县、区人社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开发区、高新区、园区、新区)初审、登记后,将相关材料原件集中报市人社局审验。其中,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并报送。报送时间为8—9月份(评委会在此之前开展评审的,按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要求,需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送),逾时不再受理。

申报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的,登记、审验工作由各县人社局负责。

七、有关问题说明

符合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马人〔2003〕73号)文件规定继续教育形式取得的学时按照规定认定(相关文件可登陆马鞍山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家”栏目 “政策规定”中查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相应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认定36学时(参加考前相应培训的不予核定);

(二)按要求参加职(执)业资格注册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每次认定24学时;

(三)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达到评聘初级要求的,一次性认定36学时;超过评聘中级要求1个科目及以上的,在评聘中级时再认定12学时;超过评聘高级要求1个科目及以上的,在评聘高级时再认定12学时;

(四)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专业培训,基本程序和要求达到《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培训前经市人社局备案认可的,每次在24学时内认定(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五)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市人社局参照有关规定统一确认专业科目学时(学分)。其他类别一般是指,由高校、市以上(不含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研修活动。确认标准一般为,同一培训项目时间连续较长的,在96学时内认定,其中培训时间在6天及以内的,按每天8学时认定;超过7天及以上部分,按每天6学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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