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9 15:55:10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广大会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4〕318号)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合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由合肥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视和强调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按照各类会计工作实际需求,根据培训对象和层次的不同,区分课程分类、学习内容等开展培训。2014年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列表如下:
课程分类 |
学习内容 |
培训范围 |
公共类 |
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全国“六五”普法知识;相关财经法规等。 |
所有会计人员 |
企业类 |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企业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知识;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等。 |
大、中型 企业会计人员 |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法规等。 |
小企业 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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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类 |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新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等。 |
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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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类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计类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参加省财政厅招标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会计培训;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培训时限和收费标准
(一)根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4学分,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50分钟计算。
(二)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收费
1、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指导价格为每人每年20元。
2、面授培训机构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80元。
六、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和管理
(一)2014年公布面授培训机构17家(见附件),网络培训机构根据仍为4家(见附件)。
(二)受托承担我市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关于加强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教师要求是大中专院校财经类专业讲师或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各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区别不同培训对象编印或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及时更新。
(四)各培训机构将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等信息于开班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培训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班实名签到表、测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册及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意见反馈表报所属财政局备案,同时在安徽财政信息网“会计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继续教育登记”平台申报确认继续教育完成人员名单。
(五)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七、对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和处理
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班情况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关于加强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处理。
(一)对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而未及时上报的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处理,即要求其限期改正。
(二)对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或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只收费不办班或培训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出勤率必须在80%以上)、任用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授课老师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处理,即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并予以通报。
(三)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只培训不考试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四)对于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无专职客服人员,学员投诉占参学学员10%以上,全年培训学员人数低于500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停止培训业务,撤销当年培训资格。
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补学,当年的课时必须当年完成。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及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事务,取消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对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对社会公告。
八、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市级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等,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备案同意后可组织部门(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备案材料包括申请函、组织继续教育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后提交)。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管理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对各类投诉信息应及时查明真相,迅速调查处理。对培训机构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应督促其改善服务,提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