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1 10:35:5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56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两项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含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支出。
二、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先由统筹地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不足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支付对象、条件和标准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两项补贴资金”由享受对象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单独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同)提出申请,中央、省属企业及其失业人员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或拔入职业中介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及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据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统筹地区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形成专项基金或划转并入其他专项资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六、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细化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责任。
七、本通知自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