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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7-02-08 10:20:21  


皖科人〔2005〕28号


各市科技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科人字〔2000〕103号、科人字〔2001〕222号、科人字〔2001〕219号文件停止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开拓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晋升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晋升副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晋升助理研究员应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受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第八条  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 


第九条  申报研究员和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条件 


(一)从事科研及科研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含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3项,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2篇。 

2、有2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2篇。 

3、本人从事科研管理,为本单位争取到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以上,有效地组织实施,并使该项目单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3项以上(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下同)。本人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3篇。 

(二)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并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人员开发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本人为该项目获奖者,下同),完成利税收入300万元(企业由税务部门、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有上级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下同),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三)从事科技情报、信息查新、文献咨询及软科学研究并符合下列条件: 

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研究课题2项;或省(部)级研究课题3项;或厅(局)、市级研究课题4项的项目主要完成人(需提供用3个以上用户应用情况的证明,下同),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研究课题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2篇。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条件


(一)从事科研及科研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2、主持在研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下同)和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以成果证书为准,下同),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3、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取得300万元利税,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

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4、本人从事科研管理,为本单位争取到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有效地组织实施,并使该项目单位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项以上。本人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2篇。 

(二)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应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人员开发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项目,完成利税收入150万元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独撰和第一作者学术论文2篇。 

(三)从事科技情报、信息查新、文献咨询及软科学研究并符合下列条件: 

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或厅(局)、市级课题3项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第十二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指地级市,下同)一等奖以上1项(含一等奖),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在研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和完成并通

过鉴定(或验收)的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 

3、获得4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收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 

4、参加并验收合格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课题2项,并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并取得特别突出工作业绩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员破格条件 


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1项的项目主持人(以奖励证书和项目合同书为准,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为单位创造3000万以上销售收入(以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为准,下同); 

(二)持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该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2000万元利税(以税务部门证明为准,下同); 

(三)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7篇,其中在SCI、EI、ISTP上收录4篇。

 

第十五条  副研究员破格条件 


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的项目主持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为单位创造2000万以上销售收入; 

(二)持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该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1000万元利税;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SCI、EI、ISTP上收录2篇。 


第十六条  助理研究员破格条件 


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为单位创造1000万以上销售收入; 

(二)持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该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0万元利税;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SCI、EI、ISTP上收录1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获硕士学位3年(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为2年)后或获博士学位后,均可直接聘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3年后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后,均可直接聘任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 

(二)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四)“省(部)级以上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2000年以前省科技进步奖、省农村科技奖、省自然科学奖;2000年以前的省部级四等奖和现在三等奖同等对待)。 

(五)“项目主持人”是指:在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具有核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项目总体技术设计人;或项目主要技术开发承担人;或项目总的组织管理者。 

(六)“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科技期

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刊号,正式公开发行的科学技术期刊。 

(七)“科研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科研管理岗位上工作,直接从事科研计划、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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