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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9-16 17:13:24  来源:蚌埠市人社局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皖人社秘〔2025〕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启动时间。9月初,发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部署年度评审工作。

(二)方案备案。教育、卫生系列高评会评审方案于9月中旬前报省人社厅专技处备案同意后,下发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申报工作通知。中(初)级评审方案原则上9月中旬前按管理权限完成备案审批,下发年度评审通知。

(三)组织申报。11月中旬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织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各评委会通知为准,申报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开放。

(四)开展评审。12月上旬前完成中(初)级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高级评审任务,不得跨年度评审。

(五)公示批复。各级人社部门按职责对评委会上报的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复,办理入库和发证。

三、申报平台和渠道

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电子证书与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省人社厅官网(https://hrss.ah.gov.cn/)首页,在“专题专栏”中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在该平台帮助中心自行下载学习《职称申报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向同一个评委会、同一个专业、同一个层级申报职称(含申请认定各层级职称资格)。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高级职称。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和卫生系列的副高级职称评审,以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官网发布的通知为准。其余以省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年度职称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申请人按照要求线上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经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等逐级审核,报送相应高级系列(专业)评委会。

(二)中、初级职称。按照我市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名单附后)在本单位官网发布的年度职称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申请人按照要求线上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经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各中级评委会的评审方案须报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县区的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审方案,须报经县(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评审。

(三)初次认定。直接认定实行线下办理,随年度评审一并组织。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人按照申报专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对应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提交申请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由市级人社部门统一发文认定。县(区)人社部门按属地原则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事宜由各县(区)人社部门确定。对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认定无效。

四、重点工作

(一)推行职称评审“盲评”改革。评委盲抽。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专家评委,评审系统自动匹配、随机产生。材料盲审。评审系统自动分配评审材料。过程盲评。申报人员及其业绩材料关键信息将打码屏蔽,姓名以编号序列号代替。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探索实行职称评审全程录音录像。

(二)落实评审工作备案制度。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评审工作计划、方案及结果进行备案。评审方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探索评审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对申报人员数量较大(300人以上)的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专业)评委会及相关领域专家分布较为集中的专业评议组,异地专家应不少于1/3。

(三)严格委托评审程序。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23号)文件精神,对用人单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内的专业系列,不得委托到行业之外的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我市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不得向市外委托评审。对未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委会、不具备相应评审条件、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按规定程序可向市外进行委托评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附人员汇总表)至市人社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开具向市外的委托评审函;各评委会接收市外(含驻蚌单位)委托评审的,须由外市人社部门(驻蚌单位或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以省外公司名义冠名的在蚌民营企业,无须出具委托评审函,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层级受理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

(四)压实资格审核责任。各部门、各职称评委会推行资格审核AB岗实名制,职能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向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对申报人材料确需二次补充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补充相应材料。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服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各级人社部门对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承担兜底服务责任。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

(六)依规做好异地职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在我市用于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由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对持外省职称证书在我市参加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等,予以核验。

(七)规范补(换)发职称证书。对持有纸质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的,按照“谁发证、谁补(换)证”的原则,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补换发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栏目进行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提交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发证机关审批,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八)加强职称数据收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各评委会一律在“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和组织评审,完成年度认定、评审工作后及时将职称数据按规定报批、入库。持续推进历史数据有效采集和数据清理、完善,确保上传至部平台的数据百分百准确。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历史数据不归集、不上传。

(九)抓好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蚌人社秘〔2025〕77号)要求落实。

(十)健全完善诚信体系。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等有关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今年起,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个人关键敏感信息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的业绩材料扫描件。所有业绩材料附件均不得出现个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一)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向市人社局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五、相关问题说明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安徽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文件执行。

1.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2025年申报职称评审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如: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任职的,任职年限满5年;2021年1月1日及以后任职的,任职年限不满5年,以此类推)。

2.关于转评、破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进行申报。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其他具体要求按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3.关于非公经济职称。在我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相关历史数据不归集、不上传。

4.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专业,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要求,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5.关于部分领域持境外职业资格人员申报职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部分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31号)精神,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符合建设工程专业申报条件的(不需另行换发职称证书),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6.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4〕16号)文件精神执行,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7.关于博士后职称政策。在全国或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揭榜领题赛等获奖,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出站后继续留皖,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省博士后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15号)、《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20〕230号)评审认定。其他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相关高评会受理并按规定评审。

8.关于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9.关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原评审渠道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列入绿色通道范围。

10.关于倾斜激励政策。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称评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规范过程管理,切实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在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县区、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对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政策,不擅自开政策口子,拿不准的及时与市人社部门沟通后解答。不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设立综合性评委会。对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严格评审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全覆盖监管。各县区、各部门强化监管,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纪律教育、规范评审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评审顺利开展、结果有效使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回应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尤其要进企(入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解读职称评审政策,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政策的全面系统认识,提高知晓度和执行力。

各评委会应尽早启动评审工作,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确保评审按计划如期进行。评审工作结束后,于次年1月份,上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结至市人社局专技科(邮箱:bb3110635@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2025年蚌埠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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