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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8-14 09:08:24  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皖人社秘〔2025〕1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皖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央驻皖单位或外省在皖工作(国有企业或大型股份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


二、评审时间

(一)启动时间。8月上旬。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方案备案。9月中旬前,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将评审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下发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具备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评审方案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备案程序另作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申报。11月中旬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织申报工作。所在单位应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时间以各高评会通知为准。提交申报材料时间截止,系统自动关闭,原则上不允许开放。

(四)开展评审。12月底前,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评审任务和报批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五)公示批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高评会上报的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复核、系统入库和发证。


三、职称政策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安徽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文件执行。

(一)申报人应按照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工作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专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要求,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规范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实验系列职称,须于当年评聘工作启动前,将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等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自主评审工作。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含高职)原则上不得相互代评。高校领导申报相应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领导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皖教工委函〔2023〕6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企业博士后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在全国或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揭榜领题赛等获奖,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出站后继续留皖,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省博士后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15号)、《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20〕230号)评审认定。其他博士后申报职称,由相关高评会受理并按规定评审。

(五)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六)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原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从职称“绿色通道”申报卫生系列职称。

(七)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持续加强数据归集,职称评审数据应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历史数据不归集、不上传。

(九)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会,其原受理对象,可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中级、初级职称。


四、优化职称评审工作

(一)推行职称评审“盲评”改革。评委盲抽。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专家评委,评审系统自动匹配、随机产生。材料盲审。评审系统自动分配评审材料。过程盲评。申报人员及其业绩材料关键信息将打码屏蔽,姓名以编号序列号代替。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探索实行职称评审全程录音录像。

(二)落实评审工作备案制度。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评审工作计划、方案及结果进行备案。评审方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探索评审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对申报人员数量较大(300人以上)的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专业)评委会及相关领域专家分布较为集中的专业评议组,异地专家应不少于1/3。自主评审单位参照执行。

(三)规范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人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向同一个评委会、同一个专业、同一个层级申报职称(含申请认定各层级职称资格)。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四)明确委托评审程序。我省有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原则上不委托外省评审职称。高级职称评审向省外委托的,由省直主管部门(省级总公司)或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推荐函(含佐证材料)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收省外(含中央驻皖单位)委托评审的,由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皖单位或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设有评审专业的评委会,原则上不得擅自委托评审,如无评审权或评审系列(专业)的,按“分层分级”委托评审相关规定办理;以上委托评审均须附职称证书网查凭证、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核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以省外公司名义冠名的在皖民营企业,无须出具委托评审函,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层级受理申报。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五)压实资格审核责任。各部门、各职称评委会推行资格审核AB岗实名制,职能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向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对申报人材料确需二次补充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补充相应材料。推动职称申报数据与学历、论文查重(AI撰写检测)、期刊合规查验、持有职称证书、社保等数据联通核验,筛查处置异常数据。

(六)依规开展异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区域、原单位经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在我省用于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用于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等,予以核验。自主评审单位引进省外人才职称的异地确认,须先提交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

(七)优化企业人员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劳动关系所在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兜底。全省各级评委会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所有评委会组建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帮扶区域内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指导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

(八)强化职称申报诚信管理。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等有关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今年起,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个人关键敏感信息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的业绩材料扫描件。所有业绩材料附件均不得出现个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稳妥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突出继续教育的公益性,持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免费学习。专业科目学习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评委会组建部门按规定确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及时高效组织好线下学时认定和折算登记核验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评审监管。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监管规定,对职称评审实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督促抓好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

二要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须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违反职称评审纪律、影响评审质量、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要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平台,及时解读职称评审政策。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妥做好职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要关注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深入企业园区等场所,“面对面”开展政策宣讲,提升职称政策知晓率。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

2025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及部分中级、初级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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