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10:05:53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3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评审标准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学校验证的2014-2015学年度原始教案(文本或电子教案);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证书可提供经单位和主管部门验证盖章的复印件)。:
1.《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15份,其中2份手写)。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2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出具公示证明,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确保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对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之后5年内不得申报。
(三)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5年9月11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中专高级讲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至18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2015年申报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及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
联 系 人:省教育厅师资处 查榕宁
联系电话:0551—6281513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