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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

2015-01-29 09:58:03  


 

人考中心函〔2010〕45号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院)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我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时,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是首次报考,且在当次考试开考前提出申请的,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二)如应考人员是非首次报考,或在当次考试开考后提出申请的,我院不予修改。应考人员应按照新考生重新报名处理。

    二、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科目信息的,我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的,按如下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报名结束前提出申请的,按照新考生重新报名、重新审核报名条件处理。

    (二)应考人员在报名结束后提出申请的,我院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在当次考试开考前提出申请,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见附件)予以修改。

    (二)如应考人员在当次考试开考后提出申请,我院不予受理。考生应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提出申请,按应考人员信息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三)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者),我院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四、因考试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应考人员信息错误,需我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时,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程序予以修改。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出现的此类问题,列入市级考试机构考核内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在醒目位置告知报考人员上述规定,并严格执行,考生报名数据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各级考试机构和应考人员应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信息确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工作高效,为考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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