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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水平

2014-01-03 10:01:30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近日,我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文件。

此次待遇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2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371日起实施,调整标准共分为三项:

一是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同时,为提高部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文件规定,此次待遇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二是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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