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7 17:49:1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全面做好我省“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期间就业工作目标
(一)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城镇新增就业300万人(每年实现6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350万人(每年实现70万人)。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失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将各类失业人员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使平均失业周期进一步缩短。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精细化、制度化、长效化。
(三)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机会,全省人才资源总量达到580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277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0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8%。
(四)就业质量稳步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7%以上,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5%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
(五)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市场就业机制更加完善。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及县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设施,积极建设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加快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全省互联互通。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省街道、乡镇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企业、街道、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2%。
“十二五”时期就业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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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2010年 |
2015年 |
属性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252.6] |
[300] |
预期性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4.3 |
<5.0 |
预期性 |
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万人) |
[320] |
[350] |
预期性 |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
210 |
277 |
预期性 |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
|
97% |
预期性 |
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 |
|
80% |
预期性 |
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 |
|
15% |
预期性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
90% |
92% |
预期性 |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
二、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牢固树立“就业优先”战略思想,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格局,形成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考虑充分就业目标要求,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投入,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在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在产业升级和迎接产业转移中促进就业,在发展绿色经济中推进“绿色就业”,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鼓励和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多渠道扩大就业岗位。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比重;加强外向型经济主体的孵化和培育工作,推进出口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支持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大外向型企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外向型经济吸纳就业能力。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
(三)促进创业以带动就业。全面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充分激发全民创业活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加强市、县、乡(镇)三级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高校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双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分类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加大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创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逐步加强信贷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全省青年创业基金规模,设立省级扶持创业资金,实施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重点资助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青年农民工、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参与创业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业。加大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力度,完善创业园区功能,继续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良好的创业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120家,创造就业岗位40万个以上。整合建设5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0万人以上。加大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鼓励扶持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残联)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政策综合体系
(一)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落实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财政政策,真正满足落实政策和就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公共财政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吸纳就业强和带动就业能力大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产业基地等建设发展。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各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二)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切实贯彻落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残联)
(三)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加强创业扶持,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等民生金融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四)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保补贴,对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劳动者,给予鉴定补贴。对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其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相应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一)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的统筹协调发展。指导皖江示范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引导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推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大力推进素质就业。建立健全平等就业制度,消除劳动者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二)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加强政策扶持和服务,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改革影响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渠道。优化基层干部、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政策,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各类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社会组织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更加关注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长期失业青年的援助力度。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实现人才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三)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建设小城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非农产业和服务业,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更多农民投入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吸纳农民就业的能力。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合作,推动省内劳务对接,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完善落实创业政策措施,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场地安排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完善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管理和针对性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及时实现就业,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做好资源枯竭地区、水库移民、生态保护移民、失地失林人员就业工作。促进妇女、少数民族、刑释解教、戒毒康复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司法厅)
五、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及政策扶持,基本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留学人员回国来皖工作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和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提高优质公共服务。加大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积极实施我省专家为民服务计划,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二)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变化,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项目,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和补贴标准。引导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实现培训与岗位使用的有效对接。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统筹城乡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城乡劳动者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根据产业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采取省、市、县共建的方式,加快建设具有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支持、就业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面向劳动者开放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皖北人口大县,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产业集中度高的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运用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完善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为骨干,其它职业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全方位支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残联)
(三)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技师学院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积极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依托我省骨干企业以及高技能领军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修、带徒传技等活动,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健全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要求,开展职工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一)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人力资源配置领域的改革进程,逐步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试点调研,总结借鉴相关经验,推进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进程。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出台《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行业协会自律、年度审验等监管制度,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加速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格局。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网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二)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加快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能,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推进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实现实名制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季报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基层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大基层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基本形成政策引导、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服务到位、覆盖城乡、运作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三)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程,统筹推进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实施“512”品牌计划,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省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形成集聚效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七、构建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失业风险
(一)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在所有设区的市实施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增加监测内容,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指标,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统计局)
(二)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各项失业待遇。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政策,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人社部、省《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在示范区试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加快建立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将失业规模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积极推进集体协商,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落实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标准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三方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协调处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突发事件。进一步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二)实施积极的工资分配政策。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完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做好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工作,针对突出违法问题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逐步建立并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督办及报告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继续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行政司法联动等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和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发展基层协管员队伍。加大专兼职监察员培训力度,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增强服务群众意识。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加大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加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建设,加快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实体化建设步伐,推进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实体化和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办案基本条件,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健全仲裁制度,规范仲裁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司法厅)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是对我省未来就业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我省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就业规划和我省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体系,把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要把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加强就业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实施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将就业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有机结合,提升就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跨地区的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就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加强监测,营造氛围。建立就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密切关注各地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地方规划与本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衔接。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